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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应急处置预案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08-04-24 信息来源: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及时控制和除治重大森林病虫害,减轻灾害损失,保障林业安全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动员全社会的防灾资源和力量,迅速控制和扑灭灾(疫)情。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林业生产严重损失和影响森林生态安全的重大森林病虫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指挥部,常态管理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林业、财政、发改委、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监察、检验检疫、供销社、科技、司法、行政执法、宣传、民政等有关部门和铁路、武警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宣布应急结束;请求省政府、周边市及军分区、驻金部队的支援。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森林病虫防治站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指导和组织开展重大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领导的工作指示;督促、检查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掌握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意见。
  2、信息情报组:由市林业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林业局、农业局、市森防站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监测、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发布森林病虫信息;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3、技术专家组:由市森林病虫防治站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农业、科技等部门以及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参加。主要职责:对疑难病虫的会诊;参与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预案和灾(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或修订;为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
  4、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发改委、林业、民政、供销社、市森防站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落实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制订防治物资储备方案;协调、组织防治和救援物资的储备、供应、发放;防治资金的监管。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市林业、科技等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参加。主要职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协调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加强对外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宣传防治森林病虫害的科普知识,动员群防群治。
  6、督查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林业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7、应急扑疫预备队:由市林业分管局长担任队长,市林业、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武警市支队的人员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处理疫点、疫区内所有疫木及其产品;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场地进行消毒;疫点、疫区的封锁监管;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林业局:负责组织灾(疫)情调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内容上报灾(疫)情。根据灾(疫)情,提请市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指挥部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级预案、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制定或修订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预案和防治计划;负责对辖区内重大森林病虫害进行普查,掌握森林病虫害动态;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疫点(区)建议,并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负责定期对森林病虫防治机构的人员开展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组建应急预备队,定期组织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预案演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市森林病虫防治站:负责重大森林病虫害的监测、诊断,森林病虫害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以及预测、预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供应药品、药械等预防和防治物资;负责制定重大森林病虫害的预防、控制、扑灭等相关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落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重大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监管。
  4、市发改委:负责制订森防基础建设规划;负责与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疫)区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灾(疫)区封锁、扑灭等工作。
  6、市交通局和铁路金华站:负责调配交通资源,优先安排紧急防治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协助做好公路、水路、铁路等运输环节临时检查站的设置,以及疫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7、市农业局: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封锁工作,防止林业有害生物对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8、市工商局:配合林业部门对疫区内的木材交易市场进行检查,查处疫木及其产品的不法交易行为。
  9、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0、金华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11、市供销社:负责做好农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2、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森林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的研究。
  18、市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病虫防治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19、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马路交易市场,查处不法交易行为。
  20、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21、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儿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22、武警市支队:必要时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任务。
  三、灾(疫)情报告与确认
  (一)灾(疫)情报告
  市森林病虫防治站接到灾(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森林病虫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市林业局和省森防检疫站,并于2日内将采集标本送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鉴定。市林业局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重大森林病虫防治指挥部。
  市森林病虫防治站在报告灾(疫)情的同时,应当对重大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追溯根源,并将调查情况经市林业局上报到省林业厅,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树种、数量、范围及对周边森林的影响等情况。
  2、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危害状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树种的监测和检疫情况。
  5、属于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要报告调出地、调入时间、检疫证出证机构、检疫员名单以及调运路线,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复件。
  6、已采取的防治措施、灾(疫)情动态及防治工作进展。
  (二)疫情确认
  经省森防检疫站鉴定,或经其指定的专门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确认为重大森林病虫害的,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确认为I、II级事件的,经指挥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毗邻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报重大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情况。
  四、灾(疫)情分级
  本预案所称重大森林病虫害(以下简称重大病虫害),是指本土森林病虫害暴发成灾或从国(境)外新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事件、国家级(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包括不利于森林、林木(包括竹类、果树、花卉、中药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鼠(兔)和植物等。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险程度,将林业有害生物划分为3级,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防治措施,以达到迅速有效的防治。
  1、I级(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 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2)县(市、区)新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3)连片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2、II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亩(含)以上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
  (2)省级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3、III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连片成灾面积在500亩~1000亩,经评估属于造成较大损失的常发性本土林业有害生物。
  五、应急响应
  (县(市、区)政府启动县级预案;发生II级灾(疫)情,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发生I级以上疫情,按省政府和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
  (二)II级疫情响应处置程序
  1、市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指挥部组织技术专家组立即奔赴灾(疫)区,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灾(疫)情确认和诊断工作。其他各个工作小组随时待命,做好赴灾(疫)区进行防治工作的准备;灾(疫)情发生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对灾(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灭;
  2、市指挥部根据灾(疫)情发展态势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预案,由市林业局对灾(疫)区进行划定,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
  3、及时调动市级相关防治资金、防治预备队人员、防治储备物资对灾(疫)区防治工作进行支援;
  4、市林业局迅速向全市发布灾(疫)情通报;
  5、市、县(市、区)林业局和市森林病虫防治站要密切监测灾(疫)情态势,将灾(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等情况每隔24小时向指挥部报告,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请上一级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
  6、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举行灾(疫)情新闻发布会;
  7、市政府视灾(疫)情发展情况,向省委、省政府请求人力、物资、资金支持;
  8、防治工作完成后,经一个潜伏期监测,没有发生新的灾(疫)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林业局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重大森林病虫防治工作完成后,市林业局和森防站要加强对灾(疫)区的病虫监测,同时要加强对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检查,督促其合法经营,一旦发现有违章经营疫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县(市、区)重大森林病虫防治指挥部要及时将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市重大森林病虫防治指挥部,报请市政府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市、县(市、区)政府对因疫木处理所造成的木材损失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二)社会救助
  重大森林病虫害灾(疫)情发生后,积极组织社会救助,援助资金由专门机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重大森林病虫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贮运便利且安全的区域。重点储备药剂药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
  (二)资金保障
  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如果病虫属全国性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木处理所造成的木材损失由财政给予合理补偿。
  (三)人员防护
  市林业局要对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一线人员加强保护,配备防护装备,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津贴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八、奖惩
  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防治灾(疫)情成绩突出、贡献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与表彰;对在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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