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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08-04-24 信息来源: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努力化解山林纠纷,控制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的能力,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7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坚持快速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处置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合情合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山林纠纷是指突发的,对当地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县际和毗邻地(市)际山林纠纷群体性事件。
  二、重大山林纠纷的分级
  根据重大山林纠纷的影响范围、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破坏程度等,将重大山林纠纷分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Ⅰ级)、重大山林纠纷(Ⅱ级)和较大山林纠纷(Ⅲ级)。
  (一)特别重大山林纠纷(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
  2.发生50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的。
  (二)重大山林纠纷(Ⅱ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
  2.发生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山林纠纷的。
  (三)较大山林纠纷(Ⅲ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
  2.发生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山林纠纷的。
  三、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职责
  组建金华市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林业局、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卫生局、法制办,市信息办,电信金华分公司、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武警金华市支队,市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和宣布解除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重大山林纠纷的应急处置。
  3.及时向纠纷现场派出现场处置组,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小组。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领导的指示。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与应急处置现场的沟通联络,传达省市领导和市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做好情况上报、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为市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3.负责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4.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1.现场指挥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山林纠纷时,市指挥部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组长由市指挥部指派,具体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
  发生较大山林纠纷时,由事发地县级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小组职责:
  (1)及时掌握并向本级指挥部报告重大山林纠纷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执行本级指挥部决策,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纠纷双方人员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迅速组织救治伤员。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
  (5)事后做好应急处置的总结及评估工作。
  2.现场处置组
  现场指挥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纠纷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及机动组,各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副指挥长兼任组长,市林业局、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政法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信息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传达现场指挥小组指示,报告应急处置信息,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武警金华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现场的秩序维护、人员撤离、道路疏通等,防止事态扩大,确保指挥、施救车辆等工作车辆的行车畅通。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人任组长,各卫生系统医疗单位为成员。负责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市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后勤保障。
  (5)事故调查组:由市林业局负责人任组长,市公安局,市监察局、政法委,市法制办、司法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调查纠纷的起因、责任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6)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负责人任组长,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做好死难、受伤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抚、慰问和思想稳定工作。
  (7)专家及机动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指挥长在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工作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引发新的纠纷。
  (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业局:负责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组织牵头制订本预案,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充实专家库,检查、督促、指导全市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市重大山林纠纷的有关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公安局:维护重大山林纠纷现场的社会秩序,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大山林纠纷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过程中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5.市信访局: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上访群众的工作,协助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6.市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山林纠纷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考核。
  7.市中级法院:指导重大山林纠纷事发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山林纠纷案件。
  8.市检察院:指导重大山林纠纷事发地人民检察院参与纠纷的调处。
  9.市民政局:协助做好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工作,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市指挥部处理重大山林纠纷案件。
  11.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土地资料,参与重大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13.市交通局: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
  14.市卫生局: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救护保障。
  15.市法制办: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政策咨询。
  16.市信息办:负责协调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中各通信运营单位的通讯保障工作。
  17.电信金华分公司、移动金华分公司、联通金华分公司:负责做好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通讯保障。
  18.武警金华市支队:协助公安机关参与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
  19.市消防支队:协助公安机关参与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
  其他有关部门和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山林纠纷(Ⅰ级)时,按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和有关县(市、区)预案。
  发生重大山林纠纷(II级)时,由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区)预案同时启动,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和省指挥部。
  发生较大山林纠纷(III级)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县级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并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小组应在10小时内赶到山林纠纷发生地。事发地县(市、区)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级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小组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
  现场指挥小组未到达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现场指挥小组到达重大山林纠纷发生地后,迅速指挥现场处置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工作,会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同时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果断、有效地进行处置。如属地(市)际纠纷,市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与毗邻地(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林业厅。
  (三)应急结束
  重大山林纠纷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山林纠纷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评估分析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监控工作,协助上级指挥部,做好纠纷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
  (二)对重大山林纠纷的调查处理
  重大山林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在应急处置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要在事态平息后再作深入详细调查。
  日常调查处理由各级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负责。
  1.调查取证。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抽调办案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2.组织调处。山林纠纷调处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纠纷,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所辖地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视情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林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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