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等规定,日前,永康市法制办起草了《永康市行政败诉案件通报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11日,永康市农林局政策法规科将该《办法》发给木检站要求组织研究并提出意见。笔者从该站人手一份的《征求意见稿》上看到,该《办法》共21条,主要包括制定主旨;行政败诉案件通报和问责概念;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16字的行政败诉案件通报和问责原则;7种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案件等的行政败诉案件通报和问责范围;有9种批评教育等行政败诉案件问责方式;有6种情形免予问责;有3种情形应当从轻或减轻问责;有5种情形应当从重问责。
该《办法》还明确了行政案件败诉实行问责的对象是行政败诉案件的实施主体及责任人员等。将行政败诉案件及时报备工作及通报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受到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对党政干部领导问责,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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