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农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林木价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复函》(林函策字[1990]19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木材实际交易价格,经调查研究,对我市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林木价值基准认定如下:
一、杉木类:300—500元/m³;
二、松木类:200—600元/m³;
三、杂木类:300—600元/m³。
以上林木数量以立木材积为计算单位。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根据物价变动酌情修订。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林木价值的认定标准。
金华市林业局
201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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